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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
2020-07-13
《深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和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资监管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及《深圳市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发展阶段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直管企业、“双百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上市公司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直管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合规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健全“六位一体”大监督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市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构建实时在线的综合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请各直管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深圳市国资委
2020年6月
深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2020年版)
一、对直管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规模内,将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与计划内主业投资项目进行据实调整。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2、授权董事会决定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由企业自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3、授权直管企业决定或批准集团总部及所属企业之间的协议增资事项。
4、直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变动,由直管企业决定或批准(涉及主业范围内的控股权变动事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对市属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除外)。
5、授权直管企业审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信息。
6、授权直管企业对除国资委直接委托评估机构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7、直管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8、直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9、直管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0、直管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1、直管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2、直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3、直管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4、授权直管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对于直管企业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审批。
15、直管企业决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6、直管企业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除国资委批准外,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担保。
17、直管企业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18、直管企业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19、支持直管企业所属企业整体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20、授权已建立完善薪酬总额决定机制的商业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功能类直管企业实行薪酬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21、直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方案。
22、直管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国资委事后备案,直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23、支持直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与价值贡献、市场对标相衔接。
24、直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事项。
25、直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高管人员考核办法,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26、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直管企业,薪酬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薪酬总额增长应当符合薪酬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27、直管企业决定集团总部组织架构调整。
28、支持直管企业所属商业类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市场寻聘、内部转聘等方式开展经营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
二、对“双百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29、授权特发集团董事会审批所属市场化新设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三、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30、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决定或批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31、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国资委备案。
32、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薪酬总额管理方式。
四、对上市公司的授权放权事项
33、将直管企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公开交易事项决策权限下放至非直管上市公司。
34、授权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国资委同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
来源:深圳国资委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