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血的僵尸企业已经到了穷途末路?
时间:2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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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平:为什么“僵尸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
导读:最近,中央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做出战略调整,并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十三五”乃至未来相当一段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出台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一系列重大改革的措施...
有关方面的资料表明,当前我国产能严重过剩,库存严重积压的八大行业,除了部分是民营企业外,大部分集中在国有企业,大量的所谓“僵尸企业”构成中,也主要是国有“僵尸企业”。为什么国有企业出现那么多严重过剩的产能、大量的产品库存积压?为什么“僵尸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僵尸企业”?除了在发展方面全球市场发生变化,在改革领域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到位,市场竞争机制没有完善等原因外,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是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停滞不前,甚至局部倒退所造成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并根据不同时期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轮重大改革,其中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九十年代初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九十年代末提出“结构调整,抓大放小”,将国有企业“集中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2000年以后,政府开始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同时对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内部机制等方面做了一系列改革。通过多年的改革,尤其是通过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国民经济布局调整,抓大放小,既提高了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保证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连续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对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在分享我国经济十多年高速增长成果的同时,在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在国有企业摆脱了困境进入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但没有继续按着中央确定的国企改革正确方向和大政方针继续深化改革,使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在局部的改革方面发生了倒退。
比如,这几年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没有按照中央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基本上停止了“退”的部署,国有企业不再提重点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而是全面进入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包括大量的竞争性行业,使得国企大量地涌入钢铁、煤炭、水泥、玻璃、铁矿石、有色金属、房地产等行业,使得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加上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机制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对大量的产能过剩不能及时地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退出、转型,从而形成了目前大量的过剩产能,使国有企业发展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也为中国整个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后果。此外,由于国有企业没有形成能进能退、能生能死、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加上国有企业内部机制转换不到位,使国有企业用人多、成本高、效率低、竞争力差,在产能、产品已经大量的过剩积压、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不少国有企业仍然靠着政府的支持、银行的贷款,勉强生存,形成了大量“僵尸企业”。
因此,落实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最重要的是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对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结构动手术,消除我国当前产能过剩、积压严重、库存膨胀、结构失衡等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通过深化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使处于劣势的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快捷、平稳、有序地退出,形成资本能进能出、企业能生能死的自我动态调整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大量的国企“僵尸企业”存在的根源;同时加快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经营机制的改革,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活力,使之更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使我国的经济在新的基础上实现协调、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成功。
如果在这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取得突破,产生产能过剩深层次的原因不能根本解决的话,仅仅是各级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用政府补贴、优惠政策等方式,通过兼并重组等方法,暂时缓解结构失衡的矛盾和困难,在过剩产业产销之间取得了暂时相对平衡,这样的结果只是治标不治本,从长远来看,可能会给我国经济的发展留下极大的隐患,未来若干年也许还需要再来一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清理僵尸企业 国企如何手术
导读:“去产能重点在钢铁、煤炭等行业,僵尸企业要清出市场,主要在国有企业。”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毅中近日说。在他看来,经过多年市场的风雨洗礼,民营企业已经习惯了优胜劣汰,而国有企业还有待适应...
李毅中是在财经智库主题座谈会上如此表述的。该座谈会的主题是“推动国企改革与‘双创’融合,打造供给侧改革的市场主体”。李毅中此前曾任中国石化总经理和国资委副主任,对国企的情形了解很深。
所谓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予倒闭的负债企业。这些企业具有“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特点,而放弃对他们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的特征。
面对中国经济当下的困局,仅从需求侧着手已经很难有所突破,因此,中央果断提出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以求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清理僵尸企业被认为是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关键点。而人们越来越多地把眼光聚集在国资领域。
与李毅中一样,民建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监事王永庆也认为,“在供给侧改革中,无论是当前还是长期,国企都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他指出,许多民营企业在这轮经济不景气中,已经受到了市场的惩罚;但国企受到惩罚的还不多见。追究国企领导者的责任,包括经营、投资失误的责任,历次改革中都将其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可惜至今没有完全落实。
事实上,许多国企也意识到革新不可避免,靠熬一熬、挺一挺的老办法难以继续。在今年2月份召开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的张毅称,处置僵尸企业是绕不过的坎儿,是必须做的手术,肯定会引起一些震动,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按要求把工作做好,用今天的“小震”化解未来的“大震”。
今年两会上,新任国资委主任肖亚庆也指出,现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产业结构偏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很重,央企重化工行业资产总额接近70%。央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要主动作为。“要加大处置力度,积极化解过剩产能”。
企业层面虽感痛楚,却无分歧。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志平说,前15年,他在建工厂,差不多每个星期都会剪彩;中间10年他在收工厂,多搞联合重组;现在,他开始关工厂。“我最近总是在给大家讲,因为大家脑子里很难接受,跟着你建工厂很高兴,跟着你收工厂更高兴,现在突然要我们跟着关工厂,真的接受不了。我说你接受不了也得关”。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才让则表示,“有一批企业必须死掉,现在(钢铁)产能已经到了12亿吨,真正的需求不会那么高。所以去产能、供给侧改革是必须必要的。”
不过,清理僵尸企业并非只要勇气和决心,还需要技术和智慧。很多变成“僵尸”的国有企业都曾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过较大作用,既和各级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又牵涉着无数从业者及其家庭。这就要求清理“手术”必须准而且稳。
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说,与上世纪90年代集中实施的企业改制、转型、一批企业破产关闭的情况相比,现在的环境已经不同。当年的一些行政化政策措施现在已经无法再简单采用。如何在当前情况下做好压缩过剩产能的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和方法。他建议首先算清降低过剩产能的成本账。各地究竟有多少企业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其净资产还有多少,资产转让变现前景如何,它们在银行贷款情况怎样,资产抵押情况如何,所牵连的上下游涉及面有多大,各类职工安置费用需要多少,当地新增就业岗位的容量还有多大,等等。
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表示,清理僵尸企业必将带来规模性的富余人员转岗,这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影响他们的生活,一定要妥善处理。“要对转岗人员做好技能培训,让他们积极适应新环境,给他们创造条件在‘双创’中发挥作用,使他们成为新供给的生力军,而非社会的负担。”
为什么现在要推行债转股?主因是大量银行贷款难以收回,企业也为难,当初贷款或者发债没预料到经济会出现不景气,现在经营不好,没钱还贷,杠杆率越来越高,总得想办法解决。以前怎么办,是由银行发放新的贷款,然后企业拿到新贷款去归还老贷款,但现在银行也越来越谨慎,不愿意让企业借新还旧,因为这明摆着只是缓兵之计。于是债转股也就成了最现实的解决办法,把企业对银行的欠债转变为银行的持股,银行账目漂亮了很多,不良贷款大幅下降,于是不少人把这理解为对银行股的利好。
说是利好,其实很牵强,企业还不上贷款,主要是经营上出了问题,虽然银行债务转变成股份,不会出现无法收回的风险,但这股权能值多少钱恐怕很难说清楚,如果企业经营持续恶化,公司业绩连年亏损,那么最终将会损失殆尽。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还好点,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那最终也只能和企业同甘苦。
是对企业的利好吗?恐怕也不是,如果没有债转股,企业走上破产程序,虽然也是非常痛苦的选择,但却还有何银行周旋的余地,例如要求银行减免利息,也能达到减少财务费用的目的,将来经营好转了,还了银行本金,企业还是自己的。现在要让银行债转股,确定转股价格是最重要的环节,上市公司还能以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参考,非上市公司的定价,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银行嫌贵,企业觉得太低。
可是,债转股又是势在必行,如果没有债转股,中国企业的负债率将会越来越高,最后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债转股之后,企业负债水平将会大幅下降,等到将来经济回暖之后,一切都能重新走入正轨。故认为,债转股属于一种治疗手段,不能算是A股的利好,投资者宜理性面对,但并不认为A股还有很大的下跌空间,未来股市仍以乐观为主,回忆一下社科院对于2016年A股点位的判断,上限在4000点,这一观点值得投资者玩味。 -
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导读:僵尸企业占用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侵蚀有限的市场空间,是阻碍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病毒。僵尸企业的形成有其复杂原因,僵尸企业的处置自然也不会轻松。激浊扬清,去腐立新,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畏首畏尾,要直面问题,辩证施治,运用多种手段,剥离病变部位,为企业营运输入氧气,为经济增长增添新鲜血液...
目前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僵尸企业主动自救脱困能力缺乏;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部分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所有制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不仅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而且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目前我国煤炭、钢铁、有色、矿业、石化等行业僵尸企业数量众多,那些高度资源依赖的地区僵尸企业问题尤为突出。
作为我国优秀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也不在少数;据统计,2012年以来沪深两市有多达266家上市公司扣除非正常损益后连续三年亏损,完全依赖政府补助或出售资产粉饰报表,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左右。这些长期陷入经营困境的僵尸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不仅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而且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与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就僵尸企业处置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和讨论制定相关政策举措,预计将会尽快出台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并为顺利推进僵尸企业处置设立专项基金。
2016年,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置,将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之一。事实上,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一直都在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但从实际处置效果看并不理想,在处置进程中常常遭遇重重阻力。深入分析与把握前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新时期顺利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
当前阶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推进优势企业或相对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
首先,僵尸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非常差,对兼并主体来说,兼并难以给企业带来有价值的新资产;尤其是那些本身不占有特定资源的僵尸企业来说,并购的价值更低,更加难以满足兼并主体的并购要求。
其次,作为并购主体,必然希望并购至少能够在某一方面能够给企业创造新价值;如果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不能带来新的有价值的资产或资源,至少希望并购能够在税收筹划方面为企业提供新的空间,能够借助报表合并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或者是能够享受到特定的税收优惠;但在当前征税制度下,兼并主体力图通过兼并僵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十分有限。
再次,对僵尸企业的兼并相对容易,但后期的整合重组却困难重重;尤其是僵尸企业人员的整合,更是令所有并购主体头疼的难题;长期经营困难的僵尸企业,其人员往往都已经形成了诸多不符合现代生产运营要求的习惯,而且由于长期不能正常上班,积极的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这些老员工可能难以顺利融入并购主体,相反会对并购主体的管理产生负面影响,迫使并购主体管理层不得不耗费更多精力来处理被并购僵尸企业遗留问题,从而降低并购主体的总体管理效果。
最后,正因为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在现实中,并购主体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往往以失败告终,大量并购失败案例的存在,显然进一步削弱了并购主体的并购动力。
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
在关注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来自僵尸企业自身的反并购阻力问题。在长期以来的企业调研中,我们均发现,不少僵尸企业自身存在明显的反并购倾向。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但总体上看,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僵尸企业管理层的反并购倾向最为明显,绝大多数僵尸企业的反并购阻力主要是来自管理层;在宁做鸡头不做凤尾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企业普遍都不愿意被他人兼并,宁肯自己惨淡经营,也不愿意成为别人的子公司;在具有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中,这一来自管理层的反并购阻力更为明显,独立经营意味着具有完整的经营决策权和特定的行政级别,而一旦被并购,不仅会丧失经营自主权,而且会失去长期以来享有的特定行政级别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特定待遇;尤其是那些临近退休的特困国企负责人,其维持独立运营、反对兼并重组的动力最为明显。
其次,一些僵尸企业会遭遇来自员工层面的反并购阻力;对国有僵尸企业来说,员工主要担心的是随着并购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员工身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到未来工作的稳定性和待遇的可预期性,正是出于对身份改变的担忧,特困央企员工不愿意被地方国企或民企兼并重组,而特困地方国企员工则不愿被民企兼并;如果是央企兼并地方国企、地方国企兼并民企,来自员工的反兼并阻力要小得多,甚至可能根本就不会遭遇反兼并阻力;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担心并购后企业搬迁从而影响到自己工作的便利性,特困民企的员工也会表现出明显的反并购倾向。
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
国外处置僵尸企业,尤其是那些长期严重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经营困难企业,更多是借助司法机制,帮助僵尸企业依法破产退出。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众舆论,似乎仍将破产视为不可碰触的雷区,企业真正通过破产退出的数量十分有限。导致我国僵尸企业难以借助破产实现顺利退出的原因,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阻碍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渠道实现退出;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企业破产法》,但在企业破产流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没有真正全面解决,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企业破产后,原有企业人员如何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都缺乏一个完善的处置机制,这无疑构成了企业破产退出的严重羁绊。
第二,以银行为代表的僵尸企业债权方,并不愿意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银行往往是那些僵尸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尤其是对那些大型僵尸企业来说,其负债基本上都是来自银行,这些僵尸企业一旦破产退出,银行负债将彻底失去回收的可能性,出于维持哪怕是一丝渺茫的负债回收希望,以及避免不良贷款问题在自己任内暴露的需要,债权银行并不希望僵尸企业通过破产进行退出,为了维持僵尸企业的继续生存,部分债权银行甚至不惜继续为原本已经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继续提供融资,以临时性解决其持续运行问题。
第三,地方政府部门往往是阻止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最直接干预者,是企业能否破产退出的决定性力量;对地方政府来说,他们可能根本就不希望看到企业破产退出现象的发生,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地区生产总值的减少、财政收入的下降、区域产业结构的改变、就业压力的上升、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维持僵尸企业的持续经营,而不是推动企业破产退出,甚至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与信贷,以避免因为司法与信贷行为导致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第四,依法破产退出的司法程序繁琐冗长。据调查,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破产程度,通常需要两三年时间。这一漫长的审理与执行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债权人通过司法渠道申请僵尸企业破产的动机。司法程序的漫长,主要是因为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本身情况往往非常复杂,法院申请难度大,审理结束后执行起来也不容易,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其难度更大。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中发现有三难:一是资产状况混乱,许多企业的资产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无法证明账上资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二是破产债权较多,追收难;多数破产国有企业的对外债权均占全部资产的70%以上,数额巨大,少则百万,多则达千万元之多,而且均为不良债权,很难追收。三是职工安置标准不明,资金来源少,保障难。
职工安置是破产审判中的一大难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多数是停产多年或是经过转制后留下的老企业,有关职工安置的标准尚不明确,存在不少争议。此外,破产企业的抵触情绪与不配合,人为拖延了司法审判的进行。实践中常有破产企业人员恶意转移隐瞒资产、不如实申报债权债务的行为,以及存在不按时向法院提供财务账簿等行为。
第五,由于存在“僵而不死”的寻租空间,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退出尤为困难。在当前IPO制度及并购重组炒作热潮的推动下,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的壳价值,一些具有较好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的企业由于短期内难以自己通过直接IPO上市,往往转向寻求借助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来完成上市;这时候,那些长期亏损却又能够借助现行退市制度不健全而占据上市资源的企业,也就成了那些急于上市企业的并购首选目标:付出相对较低的并购成本,就能够快速实现上市。
正是基于特困上市公司这一特殊的壳资源价值,其退出变得尤为困难。一方面企业自身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免退市,不断寻找并购重组机会,并借助并购重组进行股价炒作;另一方面,基于上市公司的形象价值,以及壳资源价值,地方政府更加不愿意推动特困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出。实践中甚至存在滥用破产重整制度安排的现象,为帮助特困上市公司保壳资源,某些地方政府往往联手法院强迫债权人同意特困上市公司进行性破产重整,以债务豁免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从而恢复上市,进而寻求并购重组机会,把原本根本不值钱的壳卖一个好价钱。
僵尸企业主动自救脱困能力缺乏
从企业自身角度说,自救脱困应该是僵尸企业的首选策略;但事实上,我国企业一旦陷入经营困境,往往难以自救脱困。总体上看,我国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可能有两种不同路径:其一是由于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陷入经营困境,其二是由于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快速陷入经营困境。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陷入经营困境,企业都难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自救脱困。
首先,僵尸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能力差。对那些因为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逐步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主动调整产品结构是实现脱困的唯一选择。但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产品之所以缺乏竞争力,往往都是因为企业缺乏创新能力,期望僵尸企业自身通过创新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并不现实;受资金匮乏影响,僵尸企业也难以借助技术引进来实现产品结构调整。而且,调整产品结构往往需要同时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对缺乏资金的僵尸企业来说,如何筹措生产线改造资金显然是一个大难题。
其次,僵尸企业通过整体或部分变卖资产进行自救的方式也不一定可行。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不少企业都会考虑通过整体或部分出售资产的方式来摆脱困境,但在实践操作中,除了前述阻碍性因素外,还有一些因素也会影响到企业资产的变现。即使是买者愿买、卖者愿卖,而且资产质量也不错,僵尸企业也不见得就能够顺利实现资产的出售。尤其是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独立处置企业资产的权限,程序繁琐的资产评估与审批,可能往往会导致僵尸企业丧失资产变现的最佳时间点,甚至可能会变相劝退并购重组意向方。这种因国资转让审核时间过长而导致重组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再次,对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自救同样十分困难。因融资过度导致资金链突然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其资产基本上都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只要有其中某一家银行启动诉讼保全程序,其他银行也会马上跟进,企业必将全面陷入困境。这一时期的企业,应该是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融资的能力,指望通过新融资来缓解经营困境几无可能。当然,如果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也许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从而实现自救脱困,但在宏观经济整体都不景气、企业之间应收账款普遍严重拖欠的情况下,这一操作空间可能也比较有限。
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
僵尸企业脱困问题应该说已经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并且在如何帮助僵尸企业脱困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部分举措确实取得了较好成效。帮扶僵尸企业的成效无疑值得肯定,但也不应忽视当前僵尸企业帮扶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想要帮扶僵尸企业的愿望肯定都是好的,但良好的愿望并不必然带来预期的正确结果。
当前政府及金融机构的部分帮扶措施的着力点存在偏差,一些救助举措往往都是致力于临时性地解决某一特定问题。如当前政府出台的一些稳岗补贴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企业经营压力,减少了困难企业的人员裁减规模,短期内实现了社会就业的稳定;但从长期看并不利于困难企业降低成本压力、提高劳动产出效率。稳岗措施如果不与其他举措相配合,他只会延缓企业裁员或破产退出时间,而不会对重新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产生积极影响。不加区别地为困难企业办理转贷续贷甚至增加新贷款,可以在短时间内继续维持无活力、无前景企业的生产运营,但在吞噬完大量金融资源后,一旦信贷支持无以为继,这些僵尸企业依然会走上破产倒闭的归宿。
部分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
调查中发现,目前在各地仍存在部分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无法依法注销,被迫在名义上继续存续。这类企业往往都是因陷入经营困境而被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托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如广物控股所长期托管的一些严重亏损但长期无任何经营活动的中小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本来应该依法破产,然后进行注销。但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欠税问题,以及难以厘清的债权债务问题,尽管托管方一直努力采取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处理,但往往难以满足公司注销的法律要求,无法完整提供公司注销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导致被迫勉强继续维持这些被长期托管、无实质性存在价值与意义的僵尸企业继续在名义上存活运行。
这些被托管的僵尸企业往往在被托管之前已经欠缴巨额应纳税款,再加上长期累积下来的欠税滞纳金,及时变现了被托管企业的全部资产、土地,往往也无法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这导致托管方也不愿意去主动清缴这些长期托管企业的历史欠税问题,从而采取放任这些企业继续存续。工商注销所要求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申明,对托管方来说也是一个不愿去碰触的难题,因为基于历史原因,托管方可能确实难以厘清这些被托管企业的历史债权债务;而一旦做出无重大债权债务的申明,在被托管企业依法注销后,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托管方需要承担合法债权的偿还责任,这对托管方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对托管方来说,在无法厘清被托管企业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不去主动推动这些毫无存续价值的被托管企业的依法注销,可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
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所有制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重点,一直都是针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民营经济所占比重小,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程度也远不如现在;那一时期的僵尸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帮扶政策,无一例外都是指向国有企业脱困,国家所出台的企业脱困政策文件,都明确指明是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数量,已经占了全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近2000万户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不足15万户。
从数量上看,目前陷入经营困境的民营企业数量,要远远大于国有企业;政府帮扶僵尸企业的工作重点,不应该继续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所确立的国有企业身上。
总体上看,造成当前政府僵尸企业帮扶工作重点继续停留在国有企业身上,并且在事实上形成僵尸企业帮扶工作在所有制之间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意识形态上我们仍然高度强调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与脊梁,因而导致各级政府更多关注国有经济发展,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民营经济在发展中所遭遇问题的关注与解决。
二是出于对民营经济产生于市场经济并应该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的简单化认知,导致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下意识地忽略了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政府适当进行帮扶的必要性。
三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职工身份属性的差异,导致国有企业职工更倾向于依赖政府帮助进行妥善安置,而民营企业职工更多倾向自谋出路,从而决定了地方政府被迫选择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特困国有企业的帮扶以妥善处置其职工安置问题。 -
谁是僵尸企业背后的大佬?
导读:一边趴在A股市场持续融资,一边每年从政府手中获得大量的补助,“僵尸企业”目前不仅制造过剩产能,也占用信贷资源、给资本市场累计了不少风险...
近日,官媒《经济参考报》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痛批,指出A股已经有265家上市公司沦为了资本市场上的“僵尸企业”,其负债率高企,存货金额不断上升,挤占了大量金融资源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风险。
据统计,从负债水平来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上述265家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达到了68.65%。然而这些企业依旧靠举债维持生存,连续多年通过政府补贴、保壳等种种手段“赖在”A股市场不走,持续享受融资便利。自2012年以来,上述265家上市公司中,有133家进行了增发募资,合计募集资金达到3281.35亿元,获得政府补贴426.52亿元。
“僵尸企业”背后也隐藏了银行不良贷款率快速攀升的隐患。中国银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四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较2014年底大增51.2%;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7%,较2014年底上升0.42个百分点。 然而,在资本市场进行了大量的“抽血”之后,部分上市公司的效益并没有好转,甚至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以首钢股份为例,2014年,首钢股份合计募集资金99.65亿元,但从净利润指标来看,2014年,首钢股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64万元,2015年前三季度,则亏损了5.67亿元。
近日,随着2015年年报披露高峰期的来临,众多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正在绞尽脑汁的进行“保壳大战”。公开资料显示,为了避免被退市的命运,目前A股多家ST类公司正在筹划资产重组。其中,一些濒临退市的公司已收到了大额政府补助资金。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称,A股“僵尸”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钢铁、煤炭、水泥等重资产行业,连年亏损且面临去库存压力,维持其正常运行需要很大的现金流,能够存活至今主要依靠政府之手托住。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则认为,政府之手不退出,“僵尸上市公司”就不能高效退市,这无疑是在误导投资者,怂恿投机赌博,扭曲股价信号,污染A股市场,并使得股票市场扭曲资源配置功能。
中国哪里的僵尸企业最多?
“经济大省的‘僵尸企业’数量应该是最多的,尤其是表现在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上。”工信部相关人士接受采访时称,“僵尸企业”的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绝大多数“僵尸企业”都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近年来经济发展越好的地方,去产能的问题可能就越突出。
传统工业制造行业、商贸服务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先行行业,因而“僵尸企业”相对较多;广东、天津、江苏、上海等发达地区“僵尸企业”遗留较多,是因为这些行业和地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先行者”,但由于当时政策不配套、改制不规范等因素,导致出现较多“僵尸企业”。
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僵尸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比如,据甘肃省官方初步统计,目前该省有113户特困工业企业,负债共计1569亿元,资产负债率达76.4%。而青海省召开的相关会议显示,该省省属国有企业目前有17户困难企业面临扭亏脱困的发展难题。
但数量跟比例都不足以说明清理“僵尸企业”的任务轻重。
受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广东、江苏、北京、上海、重庆等省市,工业基础好,转型升级快,压力并不大。真正包袱较重的还是那些老工业、资源型省份,比如东北三省、河北、内蒙古、山西,等等。
哪里的僵尸企业最难啃?
“大僵尸”突出表现在上市公司中。数据显示,沪深两市近300家“僵尸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这些“僵尸”上市公司中,包括近200家以钢铁、有色、造纸、纺织、船舶、石化、机械、水泥、煤炭等为代表的传统制造业公司。
这些“大僵尸”所处的行业、地域,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该行业、该地域大战“僵尸”的成败。
钢铁业首当其冲。近300家产能过剩上市公司中,包括山东钢铁、杭钢股份、华菱钢铁等11家钢企。
中国联合钢铁网样本数据显示,从2015年7月初到2015年12月底,仅包钢股份、凌钢股份、重庆钢铁、抚顺特钢等8家钢铁上市公司,合计获得各类政府补贴、补助及贴息总计29.2亿。这些钢铁企业活下来,靠的是政府输血。动辄几万几十万人的企业,大小子公司数以百计,一旦口粮断供,偌大的“僵尸”倒下,其影响不言而喻。
煤炭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煤炭上市公司中,虽比钢铁企业总体底子要厚,但“僵尸化”趋势加重。近日,陕西煤业、云煤能源、大同煤业和中煤能源相继发布年报,2015年四家企业加起来预计净亏80亿元左右,只好纷纷变卖产业,断臂求生。
此外,福建水泥等水泥股、中国铝业等有色股;岳阳林纸等造纸股、云维股份等石化股;中国船舶等船舶股,这些过剩行业里的A股“大僵尸”,都面临着“动一发牵全身”的处置难题。
一颗老鼠屎怎么坏了一锅粥?
(1)实际经营中,企业并不会经常改变价格,而是会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来调整产量。为了灵活应对价格变化,企业就会预留出多余的生产能力。
但是,有些多余产能并不是因经营需要而出现的,这部分多余产能就成了过剩产能。
一般而言,行业的产能水平总是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正常情况下,首先被淘汰掉的产能就是那些落后产能,对应的企业自然就会倒闭。随着落后企业不断倒闭,行业产能会逐渐减少,直到行业产能与市场需求再次匹配为止。
我们把这个过程叫做去产能过剩。“僵尸企业”的存在会打断去产能过程。在市场需求减少时,这些效率较低的企业却没有被淘汰。本该减少的产能却没有减少,自然就成为了多余产能。
不仅如此,还有研究表明,“僵尸企业”比正常企业更愿意增加员工数量,个别“僵尸企业”甚至还不断增加投资,而且投资效率普遍较低。这会导致产能过剩进一步加剧。
产能过剩的最直接影响就是会压低产品的市场价格。持续严重的产能过剩,就会导致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生产率不提高的情况下,成本很难降低,此时价格下降就意味着利润被挤压。这种情况下,产能过剩导致的竞争就变成了“剩者为王”——活下来就是胜利。
(2)“僵尸企业”和差学生一样,直接拉低了整个行业的效率水平。“僵尸企业”的典型特征是“效率低下,有些甚至已经到了即使卖掉全部家当也还不起债的地步”。
但是,“僵尸企业”的危害可不止如此。就好像差生在上课的时候并没有睡觉,而是在不停地讲小话、嗑瓜子、甚至打闹嬉戏,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老师上课的心情和效率,好学生想好好听课也难。
照这样下去,好学生想学也学不好,全班的学习成绩都会受到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差学生对班级的危害就不再是“拉低了平均分”这么简单,生气的班主任会说:“真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解释经济发展时,创造了一个概念,叫做“创造性毁灭”。在他看来,经济发展靠的是不断创新。但是,这种创新是有代价的。随着新技术的推广,旧的技术和生产体系都要被淘汰掉。
如果始终存在“僵尸企业”呢?即使它们已经资不抵债,但仍然不会被淘汰出局。旧的不去,新的何来?“僵尸企业”的存在制约了新兴企业的崛起。
(3)终极危害:劣胜优汰
在研究日本制造业和建筑业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1996-1997年间,相比于活下来的企业,选择退出的企业反而生产率更高一些。不仅如此,那些新进入的企业在生产率方面竟然比现有的企业要低!这完全违背了“优胜劣汰”的法则。 其实,要解释这个现象并不困难。
可以想象,如果班级里的差生过于嚣张,不仅自己不学习,上课捣乱,还结成了学校里的“黑社会”,专门欺负好学生,那么好学生就会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选择调班或者转校。于是,就出现了差学生没有被开除,反而把好学生挤走的情况。
“僵尸企业”之所以能够挤垮好的企业,是因为它们更能承受亏损。在最寒冷的经济冬天,可能会出现全行业亏损。好的企业经此磨难,可能会选择壮士断腕。“僵尸企业”可不管这些,它们通过源源不断的银行贷款,获得了巨大的耐亏损能力。
好企业不断退出,就意味着银行的优质客户逐渐减少。这样,银行就只能把更多的钱投向“僵尸企业”。
恶性循环就是这样形成的:“僵尸企业”拿到钱——好的企业被淘汰——银行没有好的项目——“僵尸企业”拿到更多的钱。最终,“僵尸企业”大行其道,银行反而成为了“僵尸企业”的附庸,银行成了僵尸银行。整个经济一蹶不振,陷入长期衰退。 一开始,是一颗老鼠屎。如果我们不加注意,姑息纵容,等到一夜醒来,你会发现锅里变成了热气腾腾的一锅老鼠屎。
谁不想让僵尸企业死掉?
(1)首先是银行。
第一个问题是,在放贷前,银行知道这些企业的经营状况吗?
关于企业的真实情况,银行有完善的企业征信记录,他们对每一家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都很清楚。所以,应该说大部分情况下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从账面上来看,这些企业确实出了问题,有的盈利下滑的很明显,还有的甚至已经资不抵债了。给这样的企业的继续放贷,不怕收不回来吗?
解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你得知道,银行给企业的贷款是企业的负债,但同时也是银行的资产。假如银行给一家企业发了一笔贷款,一旦这家企业出了问题,那就意味着这家企业的还款能力出了问题,之前给这家企业的贷款就要被当成不良贷款。
按照规定,每一笔不良贷款都需要银行拿出一部分钱作为风险准备金,而且这笔钱只能从银行自己的腰包里出。这样一来,银行的自有资本就会减少,资本充足率就会下降。有时候,一笔严重的不良贷款就有可能把银行整个季度利润给吞掉。再大一些的不良贷款,搞不好直接就把银行拖垮了。
所以银行很怕不良贷款。在企业刚遇到困难的时候,银行可能会更愿意给企业提供一笔资金,指望输了血,企业就能痊愈,或者,至少能保住命。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银行贷款可以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一般来说,只要企业能正常还本付息,这笔贷款就算是正常贷款。如果企业出现财务波动,银行会把它列为关注类,但还不算不良贷款。
所以,所谓的巫术,不过是银行看到企业到了悬崖边上,伸手“拉兄弟一把”。帮兄弟也就是帮自己,要是银行真的放任不管,最终可能会和企业同归于尽。
但无论怎么说,该有的损失迟早要有啊。这么滚雪球式的放贷,是不是把损失越做越大了?
其实,在某些情况下,这个雪球已经滚得很大了。对于某些银行的地区分行来说,那些地区性大企业一旦垮掉,就会连累整个分行。
就好比你摔个跟头比较疼,但要是从10楼摔下去就不是疼不疼的问题了。所以,只能是先扛着,等待出现其他的转机。
(2)地方政府
WIND的数据显示,2012-2014年,276家上市企业中获得政府补助合计高达362亿元。据媒体报道,某地方国企所在的当地政府,直接问亏损了多少?今年亏19个亿,给你20个亿。还有一些地方则逐月补贴,一家地方国企,“一个月地方政府补贴一个多亿。”
一些地方官员仍然对以“放手”为重要特征的国企改革感到不适应。
某煤炭集团一位高管介绍,前些年煤炭效益好时,省里从集团拿走十几个亿用于公路建设,现在煤炭行业不景气,只能靠向省里借钱发工资。可见改革推了很多年,有的国企反而与政府绑得更紧了。
破产了,对就业和社会稳定也是一大影响。
一家处于产能过剩、竞争惨烈、优胜劣汰的央企的员工曾这样说,停不停产是一个很事关重大的问题,自己所在的公司一旦全部停产,直接影响的人群将达10万。
“除我们公司之外,业务相关的几个下游企业以及为我们供电和供气的企业都会受影响,这些企业的员工及其家属估计在10万人左右。这还不包括间接做生意的。”王明说,“10万人生活没有着落,这可是个大事。”
如何才能清除僵尸企业?
银行的责任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银行用何种方法掩盖了不良贷款,解决银行输血的问题。银行的每一笔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这些资产的价值决定了银行的贷款是否合理。
如果银行要给“僵尸企业”持续提供贷款,那就要让这些贷款对应的投资项目看起来不错,比较典型的做法是高估抵押品的价值和项目未来的盈利水平,并配合使用较低的折现率。同时,银行还会故意忽略企业经营中已经出现的风险,如拖欠的经营账款等。这种现象普遍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
因此,要是想让银行不再为“僵尸企业”输血,就要让不良贷款显性化,也就是对不良贷款的价值进行重估。
日本当年采取的重估方法是现金流贴现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把一个项目在未来时期内可能产生的所有收益,根据一定的比率,折算成当前的价值,这个比率叫做折旧率。折旧率是用现金流贴现方法进行资产重估的关键因素,折旧率越低,收益的现值就越高。
银行之所以愿意帮助”僵尸企业”,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不良贷款出现损失。因此,要消除银行支持”僵尸企业”的动机,就要消除银行对不良贷款的担忧。应对不良贷款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银行靠盈利逐渐化解不良贷款,二是银行把不良贷款卖给其他人。第一种思路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往往难以实行。
实践中,主要选择第二种方法,即银行把不良资产卖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负责处理不良资产。面对“僵尸企业”带来的不良资产,日本当年采取的就是这种做法,直接把不良资产卖出去。但是,卖出去的价格肯定不会跟之前放出去的贷款金额相等。
企业断腕自救
2001年日本“僵尸企业”占比为30%,到了2004年已经下降到不足10%。但是,让他们惊讶的是,只有少数“僵尸企业”走向了倒闭,多数的“僵尸企业”反而恢复了正常状态。
为什么会这样呢?
企业自救主要指实质性的企业重组。在日本,企业重组有三大法宝:裁员、卖厂、减分红。其中,裁员就是减少员工人数,卖厂就是出售固定资产,减分红就是减少高层管理人员的分红。事实表明,减少员工人数和出售固定资产确实有助于企业恢复正常。
裁员和卖厂确实有助于企业恢复正常,研究还发现,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不会显著增加企业恢复正常的机会。因此,总的来说,减少成本比鼓励创新更有助于“僵尸企业”恢复正常。但是,减少高层管理人员的分红对“僵尸企业”的恢复却有负面影响。这一结果在意料之外,却在情理之中。
同时,不能低估宏观经济环境好转对“僵尸企业”恢复正常的影响。
2002-2004年间,日本“僵尸企业”大量减少,这段时间正值全球经济环境回暖,外部环境好转对”僵尸企业”的恢复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由此看来,日本“僵尸企业”恢复正常的过程,实是拜天时、地利以及人和之所赐。
解决“僵尸企业”问题要靠银行、企业、政府三方通力合作。明确了银行和企业要做的事,最后说一下政府的角色,简言之就是两点:注资和监管。
所谓注资,就是在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之后,政府为这些银行注入一定规模的资本金。
政府给银行注资主要有两层用意,一是避免损失过大造成大范围的银行倒闭,从而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二是避免银行因为资本金减少而收缩贷款,进而引发信贷萎缩。
政府补贴能救”僵尸企业”吗?
政府注资不能简单理解为在替别人的错误买单。很多情况下,政府为应对危机花费的资金并没有那么多,在有些项目上政府的注资甚至是赚钱的。根据测算,1998-2004年间日本政府用于应对衰退所付出的成本大约为11.5万亿日元,约为2008年日本GDP的2.32%。
但是,政府注资也会引发新的问题。其一,政府注资有可能带来道德风险。其二,可能催生一批僵尸银行。当这些银行完全靠着政府才能活着,政府又不敢让他们倒闭的时候,僵尸企业问题就进化成了僵尸银行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注资,政府还要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减少注资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在合理的监管体系下,银行给僵尸银行提供贷款的动机会减弱,甚至还会选择主动坦白,暴露不良贷款。
但上述机制只是得到了理论上的论证,更有价值的是日本经验。
此前提到的统一再贴现率计算框架,就是日本加强银行监管的一个例子。除此之外,日本还规定,对于大幅偏离健全化计划的银行,政府有权要求该银行进行业务整改。
最后总结一下日本面对生化危机时的通关攻略:首先,银行要在剥离不良资产的同时,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其次,企业要大力实施重组,减少冗余投入。最后,政府要果断出手,及时注资,并强化金融监管。正是靠着银行、企业和政府三方的通力合作,日本才能最终摆脱生化危机的泥潭。 -
张文魁:清理僵尸企业真正要做到的是破产关闭
导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先生表示,清理僵尸企业真正要做到的是破产关闭。他说,“现在清理僵尸企业的思路讲的是少关闭破产,多兼并重组,这是有很大问题的,你不关闭破产,说是让别的企业来兼并重组它,等于是你把这个包袱甩给了另外比较好的,还不那么僵硬的企业,可能这些企业会把那些企业拖垮。”...
3月16日,李克强总理就中国热点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会后网易财经邀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先生对总理记者会中的热点问题做出了解读。
网易财经:您刚才也提到了资源错配的问题,之前也说了包括国企的重组,改革问题,今天也提出来“三个一批”,创新发展一批,重组一批,还要清退一批,伴随着清退一批后面也出了负面清单,可能是用来限制,提供一个更好的标准。清退一批有没有可能在今年,包括在“十三五”期间完成大的改革,或者说大的转变?
张文魁:清理退出一批实际上去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企改革的意见》里面讲到清理退出一批,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的供给侧改革也讲到清理僵尸企业的问题,这两个实际上差不多是重合的。为什么是重合的呢?民营企业清理退出,他自己一直在说,我们去广东、浙江调研,发现过去几年,广东、浙江的这些民营企业,包括我刚才说的出口加工企业,成千上万的企业已经自行了断,清理退出了,成十万、上百万的工人也已经走了,他自己做没问题。现在难做的是国有企业,清理退出一批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没有问题,在不断地做,当然也有个别的比较大的民营企业,如果是老板跑路,或者是蓄意不蓄意拖欠工人的工资,政府还是要出面来化解这个问题。
当然大部分都没有太大的问题,难是难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清理退出一批和清理僵尸企业,我讲老实话,如果是我们现在这种思路的话,很不乐观,为什么现在这种思路不乐观呢?现在这种思路讲的是少关闭破产,多兼并重组,这是有很大问题的,你不关闭破产,说是让别的企业来兼并重组它,等于是你把这个包袱甩给了另外比较好的,还不那么僵硬的企业,可能这些企业会把那些企业拖垮。
实际上这种问题,比如说钢铁行业,宝钢在国有企业里面算是好企业,无论市场化的机制,还是管理水平,以及规范程度都还比较高。但是,有一些不太好的企业甩给他,比如说新疆的八一钢铁,还有广东的韶钢,这些都是大概在八年、十年前,他去兼并重组,那又怎么样呢?反而成了宝钢的拖累。这还是八年、十年前。
上世纪90年代,上海的梅山钢铁也是不行的企业,甩给宝钢,宝钢花了十多年的时间,才慢慢慢慢把所谓的“出血点”止血,真正落实清理退出的话,不能说做那种掩耳盗铃的事情,把不好的企业甩给了好企业,由好企业兼并重组了,我就叫清理退出了,这叫掩耳盗铃。真正要做到的是破产关闭,一定要去做,下大决心去做。上世纪90年代,朱镕基时代做了很多这样的事情,包括几千家大中型企业关闭破产,而不仅仅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应该说是几万家的关闭破产。 -
李曙光:杀死那个僵尸企业
导读:“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没有办法继续经营、应该破产清算但又没有破产清算的企业。这些企业或以吸食银行贷款和政府资金为生,或以逃避债务、苟延残喘为务。没有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给市场带来的最大后果是——信用垃圾的累积,信用血管的堵塞,以致交易费用高昂,交易主体没有稳定预期以及市场的主要输血者——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失灵,造成市场难以正常出清,僵尸企业得以苟延残喘,占用信贷等宝贵资源,抬高企业杠杆率,加剧产能过剩,衍生大量信用垃圾,侵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限制了市场优胜劣汰的“创造性毁灭”作用的正常发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对市场进行结构性调整,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焕发市场的内在活力,优化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等市场要素的配置。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改革的推动力最终来自市场对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制度的需求,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及问题的解决办法必须在改革中寻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在于提供市场化的制度供给。这些市场化制度中,破产制度最为重要,是治愈当前经济中产能过剩顽疾的一剂治本良方。 处理好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安置问题;需要挖掘一批懂得困境企业拯救技术的专家担当专业的管理人;要改变债权人债务人行为方式,使其真正自负其责;並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相結合。 修改破产法,成立破产管理局;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预期;推进破产案件的司法受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一次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提到了议事日程。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法律结构由三部分构成:市场准入法、市场交易法和市场退出法。市场准入法就是对市场主体资质的规范与确认法;市场交易法是界定市场公平诚信交易的行为规则;市场退出法则是市场竞争失败者退出市场或司法救助的特别机制,主要是就是破产法,这三方面的法律制度构建起一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体系。 破产在经济上的本质是债务人对一个或多个(通常是多个)债权人不能清偿的状态(default),是正常的市场信用出现问题的状态,破产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恢复受到破坏的信用体系,维护经济的有效运行。 在所有的市场制度中,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也可以说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和基本法。资源的市场配置、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都以破产制度为核心。 市场经济中,债务的及时清偿或债权的有效实现是商业流转和市场信用的基础,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已经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不会足额清偿了,如果此时对该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未能收回的债权尚属于法律分配给债权人承担的正常的商业风险。若不及时破产清算,让一个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继续举债,实际上就是容忍了无本经营的投机做法,其道德风险和对债权人的巨大威胁是显而易见的。 没有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给市场带来的最大后果是——信用垃圾的累积,信用血管的堵塞,以致交易费用高昂,交易主体没有稳定预期以及市场的主要输血者——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目前我国《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但在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是,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反常情况使得破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调整作用。 对比新旧破产法颁布前后的破产案件结案数量,新破产法颁布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结案数量呈明显下滑趋势,由《企业破产法》实施前的4000余件,变为2014年的2059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的比例由2008年的3.7%,下降至2014年的不足3%。 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有行政上的注销、吊销与司法上的破产两大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近几年,从市场退出的企业约有七十万、八十万家,主要通过行政上的注销、吊销程序退出,但通过司法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只有2000家左右。注销、吊销成本较低,无须经过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等繁琐程序。 而作为妥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利益得以充分保障、实现市场经济信用并由法院为公信力背书的破产程序,被适用的机率极低。以2014年企业退出市场方式的数据统计为例,全国企业注销数量为505866户,吊销数量为214130户,而全国法院一共审结的破产案件为2059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比例是很少的。 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本应进行清算,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后方能退出市场,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因为种种因素而未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2014年,吊销后又注销的企业数量仅占全部企业吊销数量的11.03%。这也是产生“僵尸企业”现象的重要原因。 近两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是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新常态。伴随着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老化、国企利润下降、产能过剩的问题愈加突出。国企在利润下降的同时,央企2015年前10个月国有企业财务费用增长了9.5%,其中,中央企业增长了9.4%,地方国企增长了9.7%。在负债方面,相关机构披露,国企负债率已从2007年的58.3%上升至66.4%,其中,央企的负债率由2007年的56%上升至67.7%,提高了近12个百分点。 我国27个大行业中21个产能严重过剩,首当其冲的是八大行业,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石油、石化、铁矿、有色金属。这八大行业的亏损面达80%,许多企业亏损经营,负债累累,又不能正常退出市场,形成严重的“僵尸企业”现象。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没有办法继续经营、应该破产清算但又没有破产清算的企业。这些企业或以吸食银行贷款和政府资金为生,或以逃避债务、苟延残喘为务。 这些僵尸企业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也损害了那些希望尽快摆脱债务负担、轻装上阵的股东利益,而且还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持续生产信用垃圾,对经济结构与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整产生影响,制约金融改革、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 那么,衡量“僵尸企业”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僵尸企业就是那些丧失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达到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的条件,但依靠借贷尚在持续运营的企业。 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失灵,造成市场难以正常出清,僵尸企业得以苟延残喘,占用信贷等宝贵资源,抬高企业杠杆率,加剧产能过剩,衍生大量信用垃圾,侵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限制了市场优胜劣汰的“创造性毁灭”作用的正常发挥。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对市场进行结构性调整,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焕发市场的内在活力,优化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等市场要素的配置。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改革的推动力最终来自市场对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制度的需求,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及问题的解决办法必须在改革中寻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在于提供市场化的制度供给。这些市场化制度中,破产制度最为重要,是治愈当前经济中产能过剩顽疾的一剂治本良方。 在中国破产法难于实施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企业破产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的需要干预企业破产。一些地方政府以破产案件可能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而努力“让”失败企业不破产,地方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这直接造成了通过司法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远远少于行政手段的吊销和注销。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需求或为了保持与主要信贷银行的所谓“优良信用”关系,对僵尸企业采取各种帮扶救治措施,“借新还旧”,财政输血,甚或以政府信用帮助它们获得银行贷款。这些帮扶救治措施不但没有解救企业,反而浪费了社会资源,占用了大量社会资金,向市场释放了错误的信用信号。使得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第二,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实践中,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主要出于几个因素:破产案件行政协调成本太高,特别是国企破产,出于债务、职工安置、维稳等考虑,涉及地方政府国资、人保、工商、银行、发改委等多部门,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很难协调;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很强,且费时耗力,但办案效果往往显不出来,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很不利于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破产案件对债权的清偿难于执行;没有专门的破产法院和法官队伍。 第三,专业人员队伍的缺乏。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担任。尽管有的法院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名录并从其中通过摇号方式选取破产管理人,但政府机构主导的清算组却是实践中的主要模式。在已经受理的*ST公司重整案例中,大部分案例均是政府主导的清算组做管理人。 政府的介入在个案中或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被大范围的采用却意味着破产法的非市场化运作,造成了破产程序的运转专业性不强,挤压了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法院监控下平衡协调利益相关人的过程也演变为政府出于维稳和政绩需要,以及保护劳动者和国家债权的需要。这势必造成人们对适用破产程序的远离趋势,也进一步减少了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比例。 第四,破产案件的处置没有市场化。实践中,破产法律服务市场没有形成,破产案件的收费很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没有积极性。国际上,一般是根据破产处置的市场效益或工时来收费,例如,美国破产重整的法律服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平均占债务人财产价值的3%到25%。而在中国实践中,往往是法院确定一个极低的固定收费。 第五,破产法体系中缺乏个人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只是“半部破产法”,尚缺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包括企业,也包括自然人个人或各色消费者。不论是有组织的企业,还是独立的个人,都有债权债务关系要处理,个人破产法是一主要工具。 西方发达国家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若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法便不是完整的破产法。不仅债权人的债权难以有效偿付,产生“信用垃圾”,而且债务人自身也会由于缺乏债务清理机制而陷入债务泥沼不能自拔。 此外,金融机构也是市场主体,同样会发生经营风险或债务危机,也需要相应的债务处置机制。如果对金融机构缺乏一个清晰的关闭破产和清算的法律框架,那么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很多做法不仅缺乏根据,更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许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极大侵害了广大投资者与储户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的信心,相反会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分散与规避金融业风险,有利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第六,文化传统与商业习惯因素。中国人“好面子”的文化与商业传统观念认为“破产”是件不吉利的事情,人们会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而非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发达国家的经验与破产数据分析 许多发达国家对破产法的重视有很好的经验。市场经济越完善的国家,越重视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破产案件也越多。破产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有关追偿债务的制度,英国意大利的破产法也有数百年历史,而美国则是后来者居上,成为破产制度最完善、破产现象最活跃的国家。 从近10年的数据看,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每年都要超过100万件,2005年最多达到了200余万件。以2013年为例,其中破产清算案件为728,833件,企业重整案件为8980件,家庭农场主的债务重整案件395件,个人债务重整案件333,626件。 即便是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破产法也照样发挥其有效功能,美国2013年上市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的数量为71家,资产规模约为4亿美元。这一数据的峰值出现在2008-2009全球经济危机期间,两年间美国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的上市公司共计349家,资产规模约为175亿美元。 而在欧洲,发达的西欧国家,其破产案件数量基本稳定在17万件以上。
从数据分析来看,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全部国家的1.16%。同时,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此外,美国2013年的个人破产案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30%以上。
下表是西欧各国公司破产率:
从这张图表破产案件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西欧经济状况较好的国家破产率反而比经济状况较差的国家要高,最能说明此点的是西欧国家中经济状况最差、国家信用已经破产的希腊在2012年的企业破产率是所有西欧国家中最低,西欧国家公司平均破产率竟然是希腊破产率的14倍。这说明破产案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数量上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为一个企业破产意味着这个企业原本占有的市场份额和社会资源流向了更有竞争力的企业。
必须强调的是,市场退出机制是多样化的,并非所有市场失败的企业只有清算一途,在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债务人企业在发现问题的早期,更多时选择并购重整的破产机制,并在近年越来越多的采用预重整的早期救治机制。 “过大而不能破产(too big to be bankrupt)”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中国国企面临的困境,同样也是欧美破产法的攻坚难题。
为此英美破产法和欧洲破产法设计了诸如转让性重整、法庭外重整、以将来可能产生的资不抵债作为破产保护程序的启动原因促进企业提早重整等一系列破产重整制度。这些制度和公司结构治理理论结合起来,为解决僵尸企业的破产问题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这些思路提示我们,在设置重整程序时应将重点放在解决公司结构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上,一个好的破产重整框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政策建议与法律改进
短期政策建议
这一轮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产能过剩来势凶猛,其处置难度不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政革,重点问题是要解决淘汰僵尸企业所要涉及的就业与债务问题,核心问题是要防范因结构调整与处置僵尸企业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同时还应在此过程中引导中国经济与国企改革步入稳健发展的市场经济新常态。
有人说解决此轮困境国企危机需要再一次的政策性破产,我不同意这种看法。与上世纪90年代不同,我们面临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国内市场社会体制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上一轮困境国企危机中,解决人员安置问题主要靠的是当时未触碰的国有土地资源,解决债务危机主要靠的是当时未及使用过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及核销制度,现在这两项制度红利已经用尽。土地资产作为困境企业的隐性资产早已不再,而今天银行债务的简单核销,是对商业银行20多年市场化改革的倒退。
再加上地方政府愈来愈强的政绩利益考虑及不作为心态、优大强国企主导兼并重组动力能力的减弱、司法机构的独立公正与专业介入的不足、商业银行扭曲的不良货款责任观与制度性约束软化等因素,使得这轮产能过剩危机的处置非常困难。
不论挑战如何巨大,我仍认为此轮产能过剩结构性调整与僵尸企业处置是能处理好的,但是,短期政策应对还是应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以行政化手段为辅的原则,以利于后期改革对接。
(1)应严格按照破产法来对僵尸企业实施市场退出,绝不允许上世纪90年代那种通过让担保债权人让利受损的方式推动企业破产
对那些连年亏损、丧失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应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不能置破产制度与程序而不顾,也不能由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干预破产程序或法院随意变更法意,以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信誉信用。
对那些政府不得不救助的企业,应在符合破产法制度与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融资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债务冲抵。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如何稳妥退出“僵尸企业”?有多个债权人的,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学习佳兆业重组模式,进行庭外重组。债权人委员会应在坚持分类施策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增贷、减贷、重组、债务核销等处置措施。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坚决执行破产法规则。对破产企业应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2)处理好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安置问题
从短期来看,关停国有“僵尸企业”将立即造成相关企业员工失业,据测算,2015年10月末,钢铁、煤炭、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造纸和纸制品业等九个产能过剩严重的工业行业就业总人数2731万人,约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5.6%。
假设极端情形,当前亏损企业在未来两年(即 2017 年底前)全部关闭,新增失业564万人,年均新增失业282万人。再加上每年约800万的新增就业人口,如新增就业岗位不能跟进的话,再考虑职业技能不匹配等结构性因素,第二轮下岗潮来临的压力就值得警惕。
与上世纪90年代不同,这次解决僵尸企业市场退出带来的职工人员失业问题,国家不仅要考虑到失业人口规模与社会稳定问题,还应考虑到如何使僵尸企业处置过程能更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护企业雇员的合法权益,并建构一套社会保障供给——职业培训——创业或再就业体系。
与过去相比,国家有更雄厚的财力与更多可选择的解决再就业的政策手段和工具。因此,国家应考虑安排投入更多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这笔资金主要用于退出过剩行业员工社保安置;同时应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将原有支持补贴给僵尸企业的资金转移支付补贴给下岗职工。
(3)需要挖掘一批懂得困境企业拯救技术的专家担当专业的管理人
相关国资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汇集一批专家型企业家,更应以开放心态引进民企与战略投资企业家介入僵尸企业的拯救与处置中来。这些专家应品行笃正,熟悉管理,了解市场,懂法律,能融资,会协调;既有创意思想,又是谈判高手,还是降成本提效益的实干家。
应放手让他们以市场化方式担任管理人,处理僵尸企业事务。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大型企业的重整重组,就有CRO(首席重组官)这种角色,在通用公司、雷曼兄弟公司等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甚至底特律城市破产案中,CRO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专门处置破产事务的企业风险管控与危机管理专业机构的大量涌现,更是催生了西方发达国家处置拯救重建困境企业这一成熟行业。我国上世纪90年代的去产能过程中,也涌现了一批这样的企业家与专业人士,应重视发挥这些专业人士的作用。
(4)要改变债权人债务人行为方式,使其真正自负其责
监管机构这次不能简单核销银行的呆坏账,应按照责权利对等与市场化原则处理不良资产。同时应出台相应具体规定与标准约束商业银行债权人对一时好的产业与企业进行"围货"一一这是形成产能过剩的主要因素;也应约束商业银行对早期问题企业"抽货止血"一一这是产生僵尸企业群现象的重要原因。
同时,国资监管部门应出台具体指标强制债务人企业推行精益生产管理,精益生产管理即消除浪费、减少成本、提高质量效益的生产管理。有许多债务人拥有技术上的优势,也有很好的市场,却陷入了财务困境甚至僵尸状态,如何使其从濒临破产的边缘扭亏为盈,就应建构一套指标体系,精益管理,挖掘利润,为企业建构一套有竞争力的生产与管理系统。
(5)并购重组与破产清算相結合
应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引入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将之与破产清算结合在一起以降低交易成本,保存企业资产的价值,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更优调整。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复兴可能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法庭外拯救手段。
庭外重组可以适用债务减免、债转股、贷款、增资及并购等各种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可避免公开的调查和外部监督,保护企业的声誉,有利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相关市场上维护市场信用,可以大大减少解决债务问题的总成本。
預重整的优势在於低成本和高效率,这在美国己是一成熟制度:
首先,预重整能够降低整体管理费用,预重整模式一般很快就能结案,并且可以避免相关的诉讼。
其次,破产前成立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继续担任破产程序提起后的债权人委员会角色,从而节约了时间成本和业务适应成本。
最后,债权人在提起重整程序前必须就预重整计划进行谈判、起草并通过计划。这样申请重整后法院需要做的工作大大减少,成功的预重整案件必然比传统重整案件花费的时间少,而且成本也低。
中长期政策法律建议
(1)修改破产法,成立破产管理局
2006年的破产法已运行九年,与中国现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出现不适应的一面,僵尸企业、刚性兑付危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民间借贷“跑路潮”、P2P倒闭、金融机构亏损严重、消费者个人信用失信、跨境债权债务处理的协作等问题已成常态现象,另外,破产法还显示其立法有不精细的一面,应加快修改相关程序与制度。
建议借鉴英美等国及香港地区政府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在我国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部门来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与修改,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
许多发达国家都设有破产管理局,并赋予以下职权:
第一,搜集破产法实施现状与问题,为精准实施与修改破产法做出规划。破产管理局作为官方机构,有途径追踪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情况,了解各种债权的清偿情况,分析整理破产法的表现和效用,有能力推动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第二,考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义务情况,发现和认定他们违反破产法的事实,追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将追索的数额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
第三,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者,破产管理局可以监督检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职责的情况,防止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以确保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专业处理破产事务,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
(2)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预期
目前破产制度在运行中存在大量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政府干预破产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程度较深。这些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认为当地的大中型企业如果破产会对其政绩造成不利影响。以僵尸企业为例,不少“僵尸企业”是一些地方政府死保的“大牌”,即使债台高筑,政府也不停止对“僵尸企业”的慷慨相助。
一些地方政府一遇到破产案件,便马上贴上“维稳”的标签,立刻让法院成为实现地方政策意图的工具。地方政府官员在经济活动中非常活跃,但对“破产”一词却惟恐避之不及,认为辖下企业出现破产情形,是对其执政能力的挑战与仕途的不祥之兆。
于是,当企业出现破产清算可能时,政府官员们往往极尽所能拖延时日,用有限的财政进行救助,以保政绩。阻遏地方保护主义对真正推行《破产法》实施,清理市场信用垃圾是极为重要的。这就要求政府在政绩考核制度上做出调整,打破以往的政绩预期,引导地方政府从长远出发做出判断,积极的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推进破产案件的司法受理
除了要阻遏地方政府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干预批准权外,应在法院体制与内部考核机制上进行改革,以改变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作用权威式微的状况,还应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破产案件审理队伍。在现行司法框架下,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与专业能力,债权人也不能及时接管困境企业和实施重组,只能追究企业违约责任,这是我们破产司法体系的重大缺陷。
可以借鉴美国的专门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制度,使破产法院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利益,独立而专业地受理审理涉及跨地跨界商业贸易与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案件。
如果能建构起专门的破产法院体系,其独立性、专业性和体系完备性及受到有效监督的特点,使其处于主导整个破产程序的核心地位,作为破产程序中异议的裁判者,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者,能有效遏制"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承担起扫除市场经济“信用垃圾”的职责。
(4)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范围,而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为适应消费时代的来临,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为更好发挥破产法的市场信用功能,全国人大应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我国自2001年起开始从法律角度思考解决金融机构退出问题。
2001年,国务院通过《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了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撤销清算、债务清偿等事宜。
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原则性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解散和破产事宜。
2006年《企业破产法》134条专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但是没有做其他详细规定。目前,国务院已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存款保险条例》也于2015年出台。
金融机构破产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以及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一般企业破产的核心问题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最大化企业价值(特别是在重整情况下,也服从于债权人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银行业机构的存款人保护和风险处置已于法有据,我国金融安全网又多了一道有力的屏障。银行业机构破产程序理论上的要素也已基本完备:存款保险制度将有效保障以存款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存保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工具和央行的金融稳定职责相配合,可以解决银行机构破产最棘手的威胁金融稳定的负外部性问题。
在此基础上,若还有少量机构在风险处置完毕后需要退出市场,就可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相关清算程序,另行立法的必要性已不大。下一步,应进一步加强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的职能,与央行、监管机构一道形成风险处置合力,明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适用程序,尽快完善各类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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