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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企混改亟待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日期:2017-07-27

   据悉,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有了日趋完善的政策体系,实践推进也有了积极进展。但是,无论是在理论认知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也正是如此,围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黄群慧强调,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澄清,避免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再出现类似的误区。

  多个国有法人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

  问: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有很多人认为,将国有单一股权的企业改制为多个国有法人持股的企业,这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您是否认同?

  黄群慧:对这个观点我并不认同。将国有单一股权的企业改制为多个国有法人持股的企业只是股权多元化改革而非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是混淆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虽然与股权多元化改革一样是一种多元股权的股份制改革,但一定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企业所有制改革,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国有股份或集体股份与外资股份联合而成的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与国内民营联合组成的企业,或者是国有股份与个人所有制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前者一定是改革为国有与非国有共同持股的企业,而后者只强调多个法人持股,但并不要求一定是不同性质的持股方的多元持股。

  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产流失

  问: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克服的最大障碍。由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到将国有股权出售给非国有方,一些反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人因此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国有资产流失,甚至等同于私有化。

  黄群慧:这个问题确实是当前混改过程中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必然带来国有资产流失,关键是程序公正、交易公平、信息公开、法律严明。如果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规范、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健全、第三方机构作用得到很好发挥、审计纪检及内部员工等各个方面监管到位,完全可以做到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红线”和“底线”。

  企业的资产价值需要动态的衡量,国有企业股权也需要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有的人宁愿将国有股份在静态中“化掉”,也不愿通过交易追求股权最优配置、进而实现更大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种因噎废食的错误观念一直制约着混合所有制改革乃至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党经过多年从理论到实践的探索后明确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各类党的文件反复强调,决不应再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贴上“私有化”标签了。

  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部国资国企改革

  问:有些人在谈及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时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一定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黄群慧:我们在充分肯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国企改革全部,不能认为只有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才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全部国企国资改革,也不能因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的“获得感”不明显,就否认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时期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战略部署,明确新时期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任务,包括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以及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内容。实际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归结为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微观结构,而整个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构建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各个方面。

  “分类分层”是混改的条件和前提

  问:当前有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细分不够,笼统地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您如何认识这个问题?

  黄群慧:这个问题其实是忽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分类分层”前提。3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多个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开始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新时期改革阶段与前三个阶段最大的区别是,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是以国企功能分类为前提的,可以概括为“分类改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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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企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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