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厘定
1、僵尸企业界定
“僵尸企业”是美国经济学家彼得·科伊针对198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1990年代的金融危机而提出的经济学概念,初指日本1985年签订“广场协议”后由于资产价格崩盘导致大量不具有自生能力、主要依赖于政府资助、银行资金或其他负债免为维持的企业。
我国相关方面对于僵尸企业的界定也指向那些丧失了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活力、赖于政府补贴或者银行续贷以维持经营的企业。
国务院2015年12月9日常务会议提出“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的淘汰落后产能和经济结构调整文件也从不同角度对“僵尸企业”进行描述、界定甚至试图量化。
2、僵尸企业的法律审视
僵尸企业不是法律概念,也并非破产企业或者陷入公司僵局的企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但并不等同,而且僵尸企业自身的“僵而不死”与破产重整或者清算的“生死抉择”反倒存在着某种逻辑矛盾。
僵尸企业的处置是供给侧改革战略背景下去产能的一个路径和手段,更多的是经济战略语境下的概念,但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法律的路径或者方法。
3、国有企业与僵尸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016年7月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是我国第一个对僵尸企业系统研究的权威性成果,该报告指出僵尸企业在所有制维度下更多的集中于国有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含港澳台)企业的比例接近,并远低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僵尸化比例,且中大型企业占比最高。这也因为国有及集体企业更多集中于资源类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正相关。
《报告》总结的僵尸企业五大成因,其关键词除第(4)个成因外均指向了“政府”或者“国有”:
(1)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政企合谋;
(2)地方政府和国企之间的恶性竞争;
(3)大规模刺激(2008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后遗症;
(4)外部需求冲击;
(5)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歧视。
二、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法律关系
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尽管起源于供给侧改革的经济战略,但一定离不开对应法律关系的处理,尤其以劳动法律关系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核心。
1、劳动法律关系
供给侧改革本身并不涉及劳动法律关系,但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通常会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本轮改革的“国有资本”视野之前,国企改革主要关注两大问题:政治问题就是职工的国有身份置换,经济问题就是国退民进。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存在三种形态,但受国企改制的习惯性思维影响,与职工能够和平脱离归属关系的国退民进式改制仍然是很多企业的重要改制诉求。
故国有僵尸企业处置中,职工安置所涉及的劳动法律关系处理常常会是重心。
2016年4月,人社部、发改委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等分流渠道,并要求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才能实施,以体现“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因此,某种意义上,国有僵尸企业的“国有”色彩有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旧回到了政策偏重的轨道。
2、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图片来源:找项目网
国有僵尸企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