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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协会市场服务专业分会副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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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交叉持股相关问题研究

日期:2017-02-17/ 来源:华诺信诚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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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持股,是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交叉持股通常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一、交叉持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2015年5月30日已被废止)第24条对交叉持股作出了规定,即“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及此后的历次修订则未对公司间的交叉持股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2012年10月11日,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也即,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间不得存在交叉持股行为。

  据此,除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公司的交叉持股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交叉持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与解决方案

  虽然法律法规未禁止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但其容易引发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导致虚增实收资本、股权结构不清晰,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等。在监管机构表示关注时,上市公司通常需针对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常林股份与苏美达集团、国机财务、国机资本的交叉持股案

  常林股份拟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实施完成后,其股权结构为:

 

  2016年7月、9月,针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常林股份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说明:

  1.持股比例较低,不能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苏美达集团持有国机财务5.45%股权,是国机财务并列第7名股东,苏美达集团5.45%股权与第一大股东国机集团20.36%股权有较大差距。苏美达集团持有国机资本2.11%股权,是国机资本并列第11名股东,苏美达集团2.11%股权与第一大股东国机集团33.75%股权有较大差距。苏美达集团对国机财务和国机资本持股比例较低,不能对国机财务和国机资本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国机财务持有常林股份3.46%股权,国机资本持有常林股份4.04%股权,对常林股份股东大会所做决议的影响均较小,不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通过转让股权清理交叉持股

  苏美达集团承诺:将于交易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国机集团和江苏农垦名下之日后36个月内,办理完成将所持国机财务及国机资本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股权转让手续。

  (二)风帆股份与武汉船机、中船投资的交叉持股案

  风帆股份拟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实施完成后,其股权结构为:

  2016年3月,针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风帆股份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说明:

  1.持股比例较低,对公司决策影响较小

  本次重组完成后,武汉船机持有中船投资1.157%股权,对中船投资股东会所做决议的影响较小;中船投资持有风帆股份股份比例为0.77%,对风帆股份股东大会所做决议的影响较小。

  2.委托第三方行使影响较小的股份表决权

  为避免交叉持股事项对风帆股份的公司治理造成不利影响,中船投资承诺自重组完成后至武汉船机将所持中船投资股权转让至第三方前,中船投资将所持风帆股份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中船重工集团行使。

  3.通过股权转让清理交叉持股

  武汉船机将于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办理完成将所持中船投资1.157%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股权转让手续。

  (三)亚威股份与平衡基金的交叉持股案

  亚威股份拟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实施完成后,其股权结构为:

  2015年6月,针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亚威股份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说明:

  1.持股比例较小且承诺放弃股份表决权,不能对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本次交易前亚威股份已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三会制度。交易完成后,平衡基金将持有亚威股份约0.5393%的股份,股份比例很小。鉴于平衡基金持有亚威股份的比例比较小且其承诺放弃了股份表决权,平衡基金对于亚威股份的经营决策将不能施加影响。

  2.通过股份减持清理交叉持股

  平衡基金出具《承诺书》,承诺:放弃所持亚威股份的表决权;交易完成后不增持;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将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减持完毕。

  (四)华仁药业与红塔创新的交叉持股案

  华仁药业拟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实施完成后,其股权结构为:

  2015年6月,针对深交所的重组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华仁药业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说明:

  华仁药业已建立完善且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交叉持股因交易被动产生。在交易完成后、回购实施前,红塔创新持有的相关股份不行使相应表决权,交叉持股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2015年5月,华仁药业在预案中针对交叉持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为解决交叉持股问题,华仁药业及红塔创新共同出具承诺,在交易实施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华仁药业以1元总价向红塔创新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并注销。

  综上,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交叉持股虽然不构成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但在监管机构已经发函关注的情况下,相关方通常会主动清理,以避免交叉持股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三、交叉持股结构的五种形式及运用

  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是指作为法人的企业互相进行投资,你持有我的股份,我持有你的股份,最终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股权结构。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可以将交叉持股分为以下5类基本形式:

  

 

  (1)单纯型交叉持股

  这是最简单的交叉持股结构,也就是说交叉持股只存在于A、B两家公司之间,比如说A公司向B公司投资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投资50万元,A公司和B公司就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种结构是交叉持股中最基本的形式,下面的四种形式都是由它演化而来。

  (2)环状型交叉持股

  指的是各个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环状系统。对于A、B、C、D公司来说,AB间、BC间、CD间和DE间都相互交叉持股,彼此成为对方的股东,形成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

  (3)网状型交叉持股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A、B、C、D四家企业参与网状交叉持股,每一家都与其他三家企业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

  (4)放射型交叉持股

  是指以一家核心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之间则无交叉持股。A公司和B、C、D公司相互持股,但是B、C、D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

  (5)变形的放射型交叉持股

  整个交叉持股结构中的核心企业是A公司,A公司与B、C、D、E等公司相互持股,与纯粹交叉持股不同的是,B、C、D、E等公司虽然不完全相互持股,但是确实存在个别的交叉持股。

  在上述5种类型中,单纯型交叉持股、环状交叉持股和网状型交叉持股不存在核心企业,他们之间不存在从属与控制的关系,因此这三种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横向型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和变形的放射型交叉持股都存在核心公司A,A公司对于其他公司起着控制和主导的作用,这两种交叉持股形式又叫做纵向型交叉持股。纵向型交叉持股常用于集团母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上述5钟类型是交叉持股的基本形式,现实生活中的交叉持股是复杂的,有可能是5钟基本形态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是几种基本形式的组合。交叉持股有利有弊,企业一定要灵活运用。

  交叉持股对企业的有利作用主要体现在:

  (1)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防止企业被恶意收购;

  (2)分散各种风险,尤其是两个公司采用换股的方式各自进行多元化经营,以减少风险;

  (3)加强公司间合作,在相互持股企业的资金、技术、人事、销售、创新等方面形成协同优势;

  (4)在市场不健全时,降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成本。其中,防止恶意并购是交叉持股最大的作用。

  公司间相互持有对方股份之后,实际上就形成了命运共同体的特殊联盟关系。当有一方遭遇资本市场上的恶意并购,另一家就可以扮演白衣骑士施以援手。比如,A、B两家上市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各20%的股份,其中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25%的股份,通过这种交叉持股的方式就可以锁定恶意并购的大量筹码。当其中有一家公司如A公司沦为恶意并购的目标时,表面上看,潜在的收购者只要收购超过大股东25%的股份就可以获得A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但实际上,公司在这时候会锁定自己持有的20%的A公司的股份,拒绝潜在收购者提出的收购价格,而且B公司还会支持A公司的反收购行为,这就可以成功帮助A公司抵御资本市场上的恶意收购。因为潜在收购者要获得控制权,就必须获得45%以上的投票权,这即使在股权比较分散的英国、美国资本市场都是不太可能的。当然,如果B公司遭遇恶意并购,A公司也会采取同样的行动。

  交叉持股在日本最常见,日本绝大部分企业集团都是通过采用交叉持股形式而形成的,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达到防止恶意并购、降低成本、提高协同效应的目的。

  凡事有利必有弊,交叉持股固然能给企业带来上述好处。但是,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交叉持股和金字塔股权结构一样,也是一种“高效”地分离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股权结构。

 

  在我国,除了对证券类企业交叉持股有明确限制外,其他行业的交叉持股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这就给很多企业集团用较小现金流权获得较大控制权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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